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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疾险领域,经常发生“原有疾病”纠纷,不少投保人因“疑似疾病”、“没有单一症状”等因素而被拒绝赔偿。 11月25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件显示,2025年2月,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百万元医疗保险。三个月后,他被诊断出患有恶性肿瘤并接受了手术。当他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前影像报告提示癌症”、“是aof遗传性疾病引起”为由拒绝了他。李某认为,他的病理报告是在他投保后出具的,符合合同中“初步检查”的定义,他认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条款,李某投保前检查提示有相关疾病的可能性,该公司将其定义为既往病史,而李某诊断出的恶性肿瘤与遗传性综合症有关,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范围。庭审中,法官发现“既往病史的认定”成为纠纷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李某在投保前只有一丝怀疑,没有病理报告等确认依据,不符合“既往疾病”和“投保前确诊”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明确知晓“疑似疾病豁免”。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全额赔偿。保险限额为38000元,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12000元。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公布的一则案例也显示,尹某某在被诊断患有肺部肿瘤之前,在体检时发现了肺部结节,并实际向保险公司告知了相关事实。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已有病症”为由拒绝赔付。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既存条件条款”是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独立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保险公司并未对涉案既有病条款中所指的“疾病”作出明确界定。由此产生的疾病承保范围不明确的不利责任必须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截至发稿时经诊断,尹某既往病历未显示相关部位毛玻璃结节有明显变化,无需进行针对性治疗。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的疾病,故主张不予给付保险金。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既有条件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已知的疾病和症状。投保人未告知保险公司事实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上海金融法院提醒,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既往病史免责条款”格式的,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提醒和明确义务。y 向保单持有人解释本条款。此外,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明确具体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及与重大疾病保险承保相关的其他事项,防止被保险人患病。对于与先前存在的关节状况相符的疾病,应尽可能明确地定义并发症。在引用原有疾病条款要求扣除时,您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患有该条款所列的疾病或症状。 (记者李丹琳)
(编辑: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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